作者 lawguitar (..) 看板 Bunco
標題 Re: [ ] 「元誠」討債公司.?
時間 Sat Sep 17 03:24:30 2011
許多版友認為「債權人無法證明有債權存在,法院不會發支付命令」,
這是錯誤的認知。
法院在決定要不要核發支付命令的過程中,
只會以債權人的聲請意旨為基礎,調查是否准許,
不會也不能要求債權人針對他所主張債權的存在舉證,
(簡言之,只要債權人對法院的主張「表面上」符合邏輯與法律,就會核發)
亦即,法院根本不會去認定債權人是不是「客觀上真有」那筆債權;
這是支付命令在民事訴訟法上一個很重要的特質。
法院允許核發支付命令後,
「被聲稱」的債務人可以不附任何理由向法院提出異議,
提出異議後,才會進入「真正」的「訴訟程序」,
此時才會有「債權是否存在」應該由誰來「舉證」的問題,
(也並非所有情形都該由聲稱為債權人的原告來舉證)
此時法院才會去認定債權人是不是「客觀上真有」那筆債權。
反之,只要債務人忽略而超過法定期限沒有提出異議,
那個支付命令就會有等同於確定勝訴判決一樣的效力,
可以成為拿去強制執行的依據,
也因此實務上的確會發生透過支付命令而假造債權成功的案例。
這個電信費的案子,小弟早在近十年前就親身經歷,
一樣是對方主張我申請某門號並積欠電話費,聲請並經核准發支付命令,
支付命令送到我的戶籍地,而我提出異議後,在法院的調解程序中,
(之所以沒有直接進入訴訟程序,涉及訴訟前「強制調解」的制度,在此略過)
我向對方(以及調解委員)表示:
1.沒申請那個門號,真要打訴訟,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,
我會請求將訴訟移送到居住地法院來進行比較方便。
2.過程中的支出及損害,將要求對方賠償(威嚇一下無妨XD)。
當然最後調解不成立,而過了近十年,對方都沒再有什麼行動。
最後,一定有人會認為,如此一來,
支付命令這個制度對「被聲稱」的債務人來說,很不公平、不合理, 但這個制度的設計仍然有「令債權人便於取償」的目的,
如何兼顧、平衡雙方的利益,在立法以及學術上,當然有討論的空間;
但身為一般民眾,儘量充實這些民生相關的基本法律知識,
才是最好的自保之道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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※ 編輯: lawguitar 來自: 61.225.2.198 (09/17 05:04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