作者 ChrisBear (寧鳴而死不默而生) 看板 PttLifeLaw
標題 Re: [請問] 民事訴訟法的一則詐騙案...是真是假???
時間 Sat Sep 3 20:44:00 2011
※ 引述《apriltino (嚇陸客福爾摩莎)》之銘言:
: ※ [本文轉錄自 ask 看板 #1EOWqqy_ ]
: 作者: apriltino (嚇陸客福爾摩莎) 看板: ask
: 標題: [請問] 民訴支付命令
: 時間: Sat Sep 3 19:19:13 2011
: 請問一下
: http://0rz.tw/2uNiL
: 這篇文章提及某公司盜取個資 發存證信函給某甲
: 而某甲若20天內無聲明異議 就視為默認 依支付命令-->執行命令 程序
: 必須乖乖繳錢
: 請問這篇文章真偽? 有沒有其他救濟方法 謝謝
支付命令有什麼大驚小怪?
那的確屬於非訟程序,只要債權人提出相當之證明有此債權存在,縱令該
證據資料為虛偽不實,受訴審理法院僅須形式審核後,即可發支付命令。
又債務人自該命令合法送達之日起翌日零時起,二十天內得不附理由向該
管法院聲明異議,該支付命令就因此失效,轉為通常審判程序,即轉起訴
程序進行。
倘二十日之內均無聲明異議,怪誰?就該支付命令因此取得執行力,得向
執行處聲請強制執行,如債務人有所不服,得依強制職刑法14提出債務
人異議之訴抗辯,惟該程序不因此使該執行程序停止,或另以侵權法則提
出後訴訟以資救濟。
然上開救濟管道中,債務人無法提出再審之訴救濟,此為實務一貫之見解
,併此敘明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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╠═╬═卒═帥═馬═╬═╬═╬═╣
║ ║ ║ ║╲║╱║ ║ ║ ║ 此時,
╠═╬═╬═車═╬═╬═╬═╬═╣ 帥有何用?
║ ║ ║ ║╱║╲║ ║ ║ ║ 有車又如何?
╚═╩═╩═╩═╩═╩═╩═╩═╝ 有馬子又怎樣?
幹她媽的,有帥又有車,馬子當然可以當砲打啊!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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※ 發信站: 批踢踢實業坊(ptt.cc)
◆ From: 114.42.206.188
→ Iolaus:轉為通常審判程序?請注有無可能轉成簡易或小額訴訟程序> 09/03 20:52
→ Iolaus:債務人異議之訴?請注意事由發生執行名義成立前或後。 09/03 20:53
本文所說通常審判程序,指的為廣義的訴訟程序,包括通常簡易小額程序。
→ Iolaus:無法提出再審之訴救濟?是不是翻一翻法條看有沒有修法較好 09/03 20:53
最高法院61台抗401判例自己看看吧!看法條看到死都看不出來可以再審。
因為我背過,錯過,才記得。
※ 編輯: ChrisBear 來自: 114.42.206.188 (09/03 21:06)
→ Iolaus:用字像在寫判決~現在或曾經當作法官助理? 09/03 21:03
→ Iolaus:當作→當過。 09/03 21:04
※ 編輯: ChrisBear 來自: 114.42.206.188 (09/03 21:07)
→ ChrisBear:我只是路人.... 09/03 21:08
→ Iolaus:建議參考一下民事訴訟法第521條第2項規定及立法理由。 09/03 21:11
→ Iolaus:判例有無可能已經決議廢止呢? 09/03 21:13
推 SMSGoldxFive:這張我七月的時候就看過了= = 有元誠這間 09/04 23:39
→ SMSGoldxFive:我還收到另一張黑函說元誠是詐騙集團的 都無言了 09/04 23:4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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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1年9月24日 星期六
Re: [ ] 「元誠」討債公司.?
作者 lawguitar (..) 看板 Bunco
標題 Re: [ ] 「元誠」討債公司.?
時間 Sat Sep 17 03:24:30 2011
許多版友認為「債權人無法證明有債權存在,法院不會發支付命令」,
這是錯誤的認知。
法院在決定要不要核發支付命令的過程中,
只會以債權人的聲請意旨為基礎,調查是否准許,
不會也不能要求債權人針對他所主張債權的存在舉證,
(簡言之,只要債權人對法院的主張「表面上」符合邏輯與法律,就會核發)
亦即,法院根本不會去認定債權人是不是「客觀上真有」那筆債權;
這是支付命令在民事訴訟法上一個很重要的特質。
法院允許核發支付命令後,
「被聲稱」的債務人可以不附任何理由向法院提出異議,
提出異議後,才會進入「真正」的「訴訟程序」,
此時才會有「債權是否存在」應該由誰來「舉證」的問題,
(也並非所有情形都該由聲稱為債權人的原告來舉證)
此時法院才會去認定債權人是不是「客觀上真有」那筆債權。
反之,只要債務人忽略而超過法定期限沒有提出異議,
那個支付命令就會有等同於確定勝訴判決一樣的效力,
可以成為拿去強制執行的依據,
也因此實務上的確會發生透過支付命令而假造債權成功的案例。
這個電信費的案子,小弟早在近十年前就親身經歷,
一樣是對方主張我申請某門號並積欠電話費,聲請並經核准發支付命令,
支付命令送到我的戶籍地,而我提出異議後,在法院的調解程序中,
(之所以沒有直接進入訴訟程序,涉及訴訟前「強制調解」的制度,在此略過)
我向對方(以及調解委員)表示:
1.沒申請那個門號,真要打訴訟,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,
我會請求將訴訟移送到居住地法院來進行比較方便。
2.過程中的支出及損害,將要求對方賠償(威嚇一下無妨XD)。
當然最後調解不成立,而過了近十年,對方都沒再有什麼行動。
最後,一定有人會認為,如此一來,
支付命令這個制度對「被聲稱」的債務人來說,很不公平、不合理, 但這個制度的設計仍然有「令債權人便於取償」的目的,
如何兼顧、平衡雙方的利益,在立法以及學術上,當然有討論的空間;
但身為一般民眾,儘量充實這些民生相關的基本法律知識,
才是最好的自保之道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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◆ From: 61.225.2.198
※ 編輯: lawguitar 來自: 61.225.2.198 (09/17 05:04)